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石平彦、谢大庆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10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107号
  • 案件名称

    石平彦、谢大庆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石平彦;谢大庆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石平彦,男,汉族,1968年4月16日出生,务农,住新疆富蕴县。委托代理人:沈玉琴,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谢大庆,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吉木乃县。申请执行人石平彦与被执行人谢大庆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兵100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谢大庆支付运费195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1、2021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大庆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谢大庆名下不动产登记、证券信息、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网络银行等信息,未发现有财产线索。在查询被执行人谢大庆银行存款时,发现其有银行存款1290元,本院依法扣划,再未发现其有银行存款信息。3、2021年7月6日、7日、29日、8月4日,本院依法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十师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谢大庆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未发现其有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积金、工商登记信息、金融理财产品。4、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约谈,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至今,被执行人谢大庆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运费1952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88元、公告费6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综上,被执行人谢大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评议,并经本院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 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俊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