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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百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庄昱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81执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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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81执553号
  • 案件名称

    广西百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庄昱伟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广西百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庄昱伟;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锋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8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百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龙邦镇界邦村(靖西市龙邦镇万生隆国际商贸特流中心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黄荣。被执行人:庄昱伟,男,1968年10月03日出生,台湾,住广西武宣县。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城东1号。法定代表人:吴锋。被执行人:吴锋,男,1978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百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庄昱伟、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锋的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民终2758号民事判决书及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庄昱伟、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锋未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百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广西百盛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预付款人民币6910671元;被执行人庄昱伟、吴锋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退还的部分承担补充退还责任;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因迟延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审诉讼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两项共6491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1953元由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庄昱伟、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锋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庄昱伟、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锋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庄昱伟、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锋名下无房产、土地公积金、股权、保险理财信息等登记信息,吴锋名下虽查有车牌号为桂B×××××号轿车一辆,但本院无法实际控制,不能处置变现;本院经查控被执行人广西武宣水丰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吴锋名下银行账户,发现存款较小,不宜扣划执行,网络资金亦查无存款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庄昱伟系台湾居民,无法查控其名下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综上,三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标的6910671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两项共64916元、本案申请执行费61953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经与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约谈短信,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斌审判员 叶凯明审判员 农定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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