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1执236号之六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31执236号之六
  • 案件名称

    李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031执236号之六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xx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磐石吉银村镇银行89134169740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爱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鹏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