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西王镇西王村前进村民组、许荣俊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皖1124民初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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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初2525号案件名称
全椒县西王镇西王村前进村民组、许荣俊等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全椒县西王镇西王村前进村民组;许荣俊;许荣先;邹国忠案件缘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皖1124民初2525号原告:全椒县西王镇西王村前进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西王镇西王村前进村民组。负责人:曹仕平,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兴奇,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余,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荣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第三人:许荣先,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第三人:邹国忠,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原告全椒县西王镇西王村前进村民组(以下简称西王村前进组)诉被告许荣俊、第三人许荣先、邹国忠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王村前进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守余,被告许荣俊、第三人许荣先、邹国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王村前进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西山板栗承包协议书》,判令被告将其承包的西山板栗山场返还原告,并恢复原状;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1年3月13日,原告将本组的西山板栗承包给被告许荣俊经营,双方签订了《西山板栗承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甲方(原告)要求:山场空地从哪年栽树起四年不交款,前五年每年交款贰佰元,后十年每年交款叁佰元,山场松树和板栗树修枝权归原告,板栗收益属于乙方(被告)等;乙方要求:承包期限二十年,承包面积南至小洼,北至中心山交界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西山板栗山场交给被告许荣俊承包经营。被告在承包期间,私自将该山场转包给其哥哥许荣先经营,之后许荣先又私下转包给其同学邹国忠经营。邹国忠在经营期间,擅自将山场上的大部分板栗树砍伐出售,原告发现后立即派人劝阻,但无果。且原告发现许荣先和邹国忠在山场经营期间,先后私自在山场上搭建简易鸡棚和部分违法建筑物,并将山场的四周用铁丝网围着。2021年3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西山板栗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已满,原告多次要求承包方返还山场并恢复原状,但被告没有将该山场返还,第三人也没有将该山场返还。综上,为维护原告及村民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许荣俊述称:其在2001承包西山板栗山,与原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大约在2010年左右,其将承包的山林转让给其哥许荣先经营,其认为有责任和义务在承包到期后将山场归还给村民组。第三人许荣先述称:其将荒山开垦出来,其和邹国忠是同学关系,已将山场转包给邹国忠。第三人邹国忠述称:其在西王投资期间,许荣先在山上养鸡没有钱买饲料,因其与许荣先是同学关系,就商量将山场卖给我,当时约定转让费是50万元,我先支付了20万元,后来又付了2万元,总共支付现金22万元。后来我用货车、一年桃树的收成和八九千只鸡作价抵给许荣先,我认为这个账已经平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3月13日,西王村前进组(甲方)将本组的西山板栗山场承包给本组村民许荣俊(乙方)经营,双方签订了《西山板栗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山场空地从哪年栽树起四年不交款,乙方前五年每年交款贰佰元,后十年每年交款叁佰元,山场松树和板栗树修枝权归甲方,板栗收益属于乙方等;2、承包期限二十年(2001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止),承包面积南至下咀山交界,北至中心山交界等。协议签订后,原告将西山板栗山场交给许荣俊承包经营,2010年许荣俊将其承包西山板栗山场转给其哥许荣先承包经营,在承包期间,许荣俊、许荣先也按约定交付了二十年承包费用。2011年许荣先又擅自转给邹国忠经营,许荣先、邹国忠在经营期间,先后私自在山场上搭建简易鸡棚和部分违法建筑物,并将山场的四周用铁丝网围着。2021年3月13日,西王村前进组与许荣俊签订的《西山板栗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已至,西王村前进组多次要求许荣俊、许荣先、邹国忠返还山场并恢复原状,但邹国忠以从许荣先处购买了山场拒绝返还,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山场,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西王村前进组提供的《西山板栗承包协议书》、林权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涉《西山板栗承包协议书》是西王村前进组与许荣俊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在协议履行中,许荣俊于2010年将该山场转包给其哥许荣先承包经营,之后许荣先又擅自转给邹国忠经营,这当中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属另一法律关系。如许荣先与邹国忠之间存在着买卖关系,因许荣先仅对许荣俊处转租来的涉案山场享有承包权,而无涉案山场所有权和处分权,其与邹国忠买卖涉案山场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邹国忠不能以从许荣先处购买涉案山场而拒绝返还。另西王村前进组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许荣俊签订的《西山板栗承包协议书》,因该协议已于2021年3月13日到期,合同终止,无须再解除该协议。合同终止后,西王村前进组是西山板栗山场集体所有权人,被告许荣俊、第三人许荣先、邹国忠在《西山板栗承包协议书》到期后应予返还涉案山场。现邹国忠仍继续占有、使用涉案山场,系违法侵占,西王村前进组有权要求排除妨碍,返还涉案山场,故对西王村前进组要求返还涉案山场,本院予以支持。邹国忠抗辩从许荣先处购买了涉案山场,拒绝返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荣俊、第三人许荣先、邹国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西山板栗山场返还给原告全椒县西王镇西王村前进村民组;二、驳回原告全椒县西王镇西王村前进村民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许荣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连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费 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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