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万祥、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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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487号案件名称
陈万祥、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陈万祥;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487号原告:陈万祥,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77××××6886。委托代理人:徐连瑞,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兴隆县,电话:177××××6886。(夫妻关系)被告: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898006966。法定代表人:贾占伟,职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芳,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万祥与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陈万祥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0元,由原告陈万祥负担。审 判 员 伊站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单亚新书 记 员 刘佳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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