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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祥、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2民初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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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2民初2487号
  • 案件名称

    陈万祥、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隆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万祥;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2民初2487号原告:陈万祥,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电话:177××××6886。委托代理人:徐连瑞,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兴隆县,电话:177××××6886。(夫妻关系)被告: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大河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7898006966。法定代表人:贾占伟,职位: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志芳,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万祥与兴隆县富山畜禽定点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陈万祥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万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0元,由原告陈万祥负担。审 判 员 伊站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单亚新书 记 员 刘佳玉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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