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民、朱桂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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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1227号案件名称
陈建民、朱桂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建民;朱桂江;张才来;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1227号申请人:陈建民,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朱桂江,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张才来,男,1950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纺织工业城(金工)3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44853364H。法定代表人:朱桂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建民与被执行人朱桂江、张才来、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桂江、张才来、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朱桂江、张才来、安徽方圆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价值67.2万元的财产或扣划、扣押、提取、扣留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富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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