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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与谢泽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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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229号
  • 案件名称

    张宇与谢泽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张宇;谢泽洪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229号 原告:张宇,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谢泽洪,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宇与被告谢泽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泽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宇负担。     审  判  员   邱世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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