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与谢泽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3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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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3229号案件名称
张宇与谢泽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宇;谢泽洪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13229号 原告:张宇,男,汉族,1985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谢泽洪,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野,重庆季霖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宇与被告谢泽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宇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宇自愿撤回对被告谢泽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宇负担。 审 判 员 邱世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蔡欣桐 书 记 员 秦朝君-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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