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曹成凤、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抗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抗1号
  • 案件名称

    曹成凤、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曹成凤;蔡飞;戴永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抗1号抗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曹成凤,女,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蔡飞,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大寺镇康乐村五组58号,现住泰州市海陵区,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戴永平,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诉人曹成凤与被申诉人蔡飞、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3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机关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泰检民监(2021)3212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乐文审判员  张 展审判员  陈 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鹂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