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成凤、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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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2民抗1号案件名称
曹成凤、蔡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曹成凤;蔡飞;戴永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民抗1号抗诉机关: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曹成凤,女,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联系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蔡飞,男,1990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大寺镇康乐村五组58号,现住泰州市海陵区,联系地址: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戴永平,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申诉人曹成凤与被申诉人蔡飞、戴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3民初1984号民事判决,向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抗诉机关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泰检民监(2021)3212000002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乐文审判员 张 展审判员 陈 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陈 鹂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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