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运德、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81民初48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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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民初4852号案件名称
蒲运德、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蒲运德;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曹学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81民初4852号原告:蒲运德,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杜甫路37号(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有成,巩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桐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170495210C。法定代表人:李永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恩,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该公司工程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武召,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学军,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彦凯,巩义市明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蒲运德与被告巩义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曹学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因原告蒲运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运德撤诉处理。审判员 康译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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