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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兴、各当事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983执恢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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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执恢954号
  • 案件名称

    张红兴、各当事人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肥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红兴;各当事人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983执恢954号各当事人: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张红兴罚金一案,在首次执行[(2019)鲁0983执2912号]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红兴案件款5781.39元;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案件款44218.61元,共计执行回款50000元。本院(2019)鲁0983刑初34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张红兴的罚金部分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肥城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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