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2民初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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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02民初2635号案件名称
王某、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某;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02民初2635号原告:王某,女,201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法定代理人:吉某,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某,园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斌,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荻,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与被告石家庄市某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梦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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