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习晓妮、武佳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7执61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7执612号
  • 案件名称

    习晓妮、武佳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甘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习晓妮;武佳乐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7执612号申请执行人习晓妮,女,198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长青大厦。被执行人武佳乐,男,198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道镇麻子街道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7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武佳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佳乐向申请执行人习晓妮支付借款本金4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武佳乐承担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575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武佳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武佳乐名下无存款、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财付通无财产、无证券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武佳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但未联系到被执行人武佳乐。3、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对被执行人武佳乐的银行资金往来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武佳乐短信告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5、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在甘泉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武佳乐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房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武佳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执行人武佳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与被执行人家人谈话,未联系到被执行人武佳乐。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习晓妮,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武佳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习晓妮释明被执行人武佳乐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武佳乐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武佳乐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审判员  孟安平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