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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洋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辽0211刑初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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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刑初494号
  • 案件名称

    刘明洋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明洋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1刑初494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明洋,男,1986年11月22日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21年8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明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孙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明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11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刘明洋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214.65ml/100ml)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明洋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刘明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1日21时54分许,被告人刘明洋醉酒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甘井子区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刘明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65ml/100ml。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明洋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明洋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收取保证金通知书、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被告人刘明洋的供述与辩解、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2020]大科司毒鉴字第18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照片、抽血照片、呼气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明洋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主动预缴罚金,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明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高 扬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刘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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