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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派仕美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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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350号
  • 案件名称

    苏派仕美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苏派仕美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350号申请执行人苏派仕美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38828374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天虹路**。法定代表人:章关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4MA1P771D1T,,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纺织染整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周玉珍,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派仕美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4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苏派仕美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304600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500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派仕美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等文书,要求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立即履行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对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工商信息等进行查控,并对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冻结;3、委托射阳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临海镇星晨居委会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被射阳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4、委托射阳县人民法院到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依法将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亦未提供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委托射阳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临海镇星晨居委会的不动产,因该不动产被射阳县人民法院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派仕美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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