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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辉、赵午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82执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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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4143号
  • 案件名称

    叶建辉、赵午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叶建辉;赵午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4143号 申请执行人:叶建辉,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赵午阳,男,1991年7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叶建辉与被执行人赵午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1082执41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鲍仲德 审判员俞高奇 审判员何亚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金文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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