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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帅江、郭阳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02执7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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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02执738号
  • 案件名称

    王帅江、郭阳阳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帅江;郭阳阳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02执738号申请执行人:王帅江,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郭阳阳,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王帅江与郭阳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02民初5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郭阳阳支付王帅江所欠工资款7230元,于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1000元,于2021年2月25日前支付1000元,2021年3月25日前支付5320元。二、如上述任何一笔款项逾期支付,王帅江有权对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从逾期之日至以所有未归还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息,至款项还清为止。因郭阳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王帅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8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查明被执行人郭阳阳有银行存款903.7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其余款项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王帅江。2.查明被执行人郭阳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郭阳阳无车辆登记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郭阳阳无保险登记信息。5.经申请执行人郭阳阳无证券登记信息。三、2021年6月10日,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三门峡市进行实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郭阳阳。2021年4月25日,向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郭阳阳财产情况,其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公积金。四、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2021年6月1日,因被执行人郭阳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朱永康采取拘留措施,因疫情未拘留。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及《悬赏公告》。本案执行标的为7273.3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903.79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尚余6419.5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崔云飞审判员  何江波审判员  刘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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