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张永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9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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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9609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张永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永顺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960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卫,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永琴,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顺,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永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已经收到被告张永顺赔偿款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栋书记员 周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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