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贵莲、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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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355号案件名称
朱贵莲、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朱贵莲;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3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贵莲,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南县云集镇滨江路。法定代表人:阳华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朱贵莲因与被上诉人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贵莲以愿意与衡南县云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贵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贵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计450元,由上诉人朱贵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宏审 判 员 刘丽娅审 判 员 丁枥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许建中书 记 员 匡光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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