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贺光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0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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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014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贺光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贺光伟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01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勇,男,系该支行个贷中心经理。被申请人:贺光伟,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50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贺光伟的银行存款和财产,现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光伟银行卡和微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思韵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01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勇,男,系该支行个贷中心经理。被申请人:贺光伟,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50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贺光伟的银行存款和财产,现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光伟银行卡和微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思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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