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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贺光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0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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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0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贺光伟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贺光伟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01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勇,男,系该支行个贷中心经理。被申请人:贺光伟,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50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贺光伟的银行存款和财产,现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光伟银行卡和微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思韵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014号之一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勇,男,系该支行个贷中心经理。被申请人:贺光伟,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的(2021)赣0981民初501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贺光伟的银行存款和财产,现因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申请解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贺光伟银行卡和微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江 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熊思韵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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