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世荣、贺成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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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60号案件名称
高世荣、贺成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高世荣;贺成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高世荣,男,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贺成强,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世荣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23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贺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共计7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世荣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世荣与被执行人贺成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成强所欠申请执行人高世荣借款本息合计75000元,由被执行人贺成强于2021年10月底前付30000元,2021年12月底前付10000元,剩余45000元在被执行人贺成强的工资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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