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通知书(2021)陕0902执195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53号案件名称
朱某、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朱某;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支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支行、朱某: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30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汉滨区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信用卡欠款16264.72元及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朱某名下有公积金存款,本案依法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兑现。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执195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