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湘玲、朱立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8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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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877号案件名称
刘湘玲、朱立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湘玲;朱立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877号申请执行人:刘湘玲,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朱立之,男,196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桃江县。刘湘玲与朱立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湘玲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朱立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朱立之向申请执行人刘湘玲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当庭交纳执行款31129.89元、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17元,剩余借款于2021年9月2日给付20000元;2021年10月10日前给付48870.11元结案。现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922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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