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亚玲、郭宇晖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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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保880号案件名称
陈亚玲、郭宇晖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陈亚玲;郭宇晖;陈德雄;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1执保880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亚玲、郭宇晖、陈德雄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1121财保6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陈亚玲、郭宇晖、陈德雄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陈亚玲、郭宇晖、陈德雄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有存款13318.64元。同年9月2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上述存款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46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执行,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市人民法院(2021)湘1121财保646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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