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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辉、毛凌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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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68号
  • 案件名称

    马辉、毛凌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马辉;毛凌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68号申请执行人:马辉,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毛凌,男,汉族,1972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东路。马辉与毛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毛凌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一、向马辉支付劳动报酬人民币35000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300元。权利人马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经网络总对总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毛凌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4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增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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