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3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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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3070号案件名称
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军;沈春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3070号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洪山北路万家灯火六栋一楼。法人代表:席楚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玉,女,汉族,1985年3月21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胡志军,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沈春香,女,汉族,1991年2月18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军、沈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胡志军、沈春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志军、沈春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平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艳君书 记 员 黄志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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