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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1民初3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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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1民初3070号
  • 案件名称

    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军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志军;沈春香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1民初3070号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县西渡镇洪山北路万家灯火六栋一楼。法人代表:席楚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玉,女,汉族,1985年3月21日生,住湖南省耒阳市。被告:胡志军,男,汉族,1989年12月17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沈春香,女,汉族,1991年2月18日生,住湖南省衡阳县。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志军、沈春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胡志军、沈春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志军、沈春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阳县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平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彭艳君书 记 员 黄志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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