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君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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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61号案件名称
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君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杨君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杜鹃路房产局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黎建陵,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美刚,湖南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君君,女,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君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方县建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8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毛政校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建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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