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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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357号案件名称
高某、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高某;徐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357号原告:高某,女,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阳光嘉园小区2号楼4单元101室。被告:徐某,男,汉族,1982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牌楼镇阳光嘉园小区2号楼4单元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21年9月23日,以被告徐某不同意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顾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若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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