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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良文、唐川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恢50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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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恢505号之五
  • 案件名称

    陈良文、唐川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陈良文;唐川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恢50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陈良文,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唐川,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8)川1602民初517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陈良文与被执行人唐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财付通支付宝余额;无公积金;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我院已进行司法拍卖,拍卖成交所得价款申请人已参与分配,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房所设抵押金额过大,本案无处置必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现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截止2022年8月1日),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查封,逾期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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