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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园区东峰超市与李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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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6民初5276号
  • 案件名称

    绿园区东峰超市与李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绿园区东峰超市;李长宝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6民初5276号原告:绿园区东峰超市,地址: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李长宝,男,1972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绿园区东峰超市诉被告李长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园区东峰超市撤回对被告李长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曾凡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凤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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