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义、李成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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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888号案件名称
鲁义、李成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鲁义;李成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888号原告:鲁义,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李成春,男,197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原告鲁义与被告李成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高文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侗宸书 记 员 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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