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刘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恢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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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恢552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刘国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刘国荣;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恢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2号。法定代表人:丛树枫。被执行人:刘国荣,女,1969年04月06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法定代表人:王英臣。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刘国荣、沈阳恒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辽0103民初1066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066517.19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以上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江审判员 贾民审判员 穆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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