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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太宝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晋05刑更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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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刑更413号
  • 案件名称

    贾太宝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贾太宝
  • 案件缘由

    危害公共安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5刑更413号罪犯贾太宝,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现在山西省晋城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30日作出(2018)晋刑终1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太宝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起至2027年4月24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晋城监狱提出(2020)晋城监减字第641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贾太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积极参加思想政治,职业技术学习,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到课率100%,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99.7%。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积77分。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贾太宝的认罪悔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日常考核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贾太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贾太宝予以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2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丽审 判 员  延福胜审 判 员  范建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郝明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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