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箭、付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4执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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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4执646号案件名称
王箭、付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王箭;付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646号申请执行人:王箭,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付林,男,1976年8月10日生于,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在执行王箭与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524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云审判员 高 涛审判员 陈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桂宁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4执646号申请执行人:王箭,男,199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付林,男,1976年8月10日生于,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在执行王箭与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524民初6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仅有零星存款。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云审判员 高 涛审判员 陈 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桂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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