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权、龙世高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1执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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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1执391号案件名称
黄权、龙世高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黎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黄权;龙世高;杨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1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黄权,男,汉族,1989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省北流市。被执行人:龙世高,男,侗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杨苏,女,侗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黎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黎平县人民法院(2020)黔2631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6月21日立案受理黄权申请执行杨苏、龙世高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杨苏、龙世高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挖机租金110950.00元、诉讼费1432.00元;2、承担本案执行费1559.00元。但被执行人杨苏、龙世高未有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杨苏主动履行10000.00元,之前的案子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卡8192.00元,本案扣划8526.88元,现被执行人尚欠85663.12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杨苏、龙世高的车辆、证劵、股票等及到被执行人杨苏、龙世高住所地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苏、龙世高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苏、龙世高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63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宗礼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庆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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