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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龙、宁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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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759号
  • 案件名称

    海天龙、宁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海天龙;宁小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759号原告:海天龙,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宁小明,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海天龙与被告宁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海天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天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天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海天龙负担。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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