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龙、宁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822民初7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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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822民初759号案件名称
海天龙、宁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青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海天龙;宁小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822民初759号原告:海天龙,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告:宁小明,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原告海天龙与被告宁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海天龙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天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天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海天龙负担。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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