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希祥、沧州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02民初2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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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02民初2275号案件名称
孙希祥、沧州市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希祥;沧州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02民初2275号原告:孙希祥,男,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经亮,系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沧州市清池大道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90040198379XK。法定代表人:吕增禄,系该院院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沧州市与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负责人:王可,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孙希祥与被告沧州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回海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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