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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5执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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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525执969号
  • 案件名称

    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冠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5执969号申请执行人: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冉子路建安商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86136785U。法定代表人:许之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程,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范寨刘国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7544883132。法定代表人:郭书华,该公司经理冠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与冠县林国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国资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525民初44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支付利息和违约金383.4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9,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国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2日、2021年6月18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无被执行人在本院作为债权人的案件,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3、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5、本院线下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6、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7、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发布。9、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书,并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不在家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为支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支付利息和违约金383.4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9,1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天鹏审判员  黄振波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慧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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