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山通广新能源有限公司、石家庄目标饲料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72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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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725号之二案件名称
盐山通广新能源有限公司、石家庄目标饲料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盐山通广新能源有限公司;石家庄目标饲料有限公司;周燕龙;高文秀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7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盐山通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银河大街3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5MA09MLW57K。法定代表人:廉月兴,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目标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马于镇赵家庄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MA0E7R3F3Y。法定代表人:周燕龙,经理。被执行人周燕龙,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执行人高文秀,男,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山通广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家庄目标饲料有限公司、周燕龙、高文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申请撤回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3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江深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长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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