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罗磊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恢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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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恢222号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罗磊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东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罗磊;彭响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磊,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被执行人:彭响,男,198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桃元镇彭井村73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磊、彭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该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民初4108号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丽红审 判 员 胡恒明审 判 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黄科旗书 记 员 蒋洪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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