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娟、裴成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2民初1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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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民初1875号案件名称
林娟、裴成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林娟;裴成军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2民初1875号原告:林娟,女,汉族,住万荣县。被告:裴成军,男,汉族,住万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娟与被告裴成军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娟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娟负担。审 判 员 杨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董 洁书 记 员 侯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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