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黔2623民初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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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23民初400号案件名称
何某某、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施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施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何某某;游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黔2623民初400号原告:何某某,男,1963年9月23日生,苗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贵州省丹寨县。现在贵州省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兰银龙,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炎,贵州天纬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某某,男,1966年12月21日生,苗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铁,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游某某应偿还原告何某某借款本金304600元。其中本金104600元计算至2021年8月31日的利息为132665元,剩余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为止;本金200000元的利息自起诉日2021年8月16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为止。以上款项限2022年3月15日前付清。二、原告何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19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游某某负担3880元(限2022年3月15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原告何某某负担317元。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行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孙鲁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宋 丽书 记 员 黄 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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