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卫锋、沈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2执恢2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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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恢287号案件名称
李卫锋、沈育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湘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卫锋;沈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2执恢287号申请执行人李卫锋,男,汉族,1976年7月23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被执行人沈育,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申请执行人李卫锋与被执行人沈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湘0682临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育履行部分后,申请执行人李卫锋与被执行人沈育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82执恢287号执行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仁祥审判员 邓曙龙审判员 李超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汪 瑾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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