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东冉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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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2316号案件名称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东冉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东冉;刘斌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新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1797U。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位: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东冉。被执行人:刘斌。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东冉、刘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82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丽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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