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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东冉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3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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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2316号
  • 案件名称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东冉等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东冉;刘斌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231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新丰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109201797U。法定代表人:张海赋,职位: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东冉。被执行人:刘斌。申请执行人河北丰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东冉、刘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9)冀0826民初18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建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贾丽娟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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