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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何宏来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恢131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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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恢131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何宏来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何宏来;俞宝娣;何绪强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恢13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胡同辉,系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何宏来,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执行人俞宝娣,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担保人何绪强,男,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宏来、俞宝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6月28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05月0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宏来、俞宝娣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05月0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05月0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何宏来、俞宝娣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人何绪强为担保人。经本院审查,本院于2021年06月16日裁定将第三人何绪强为本案担保人。于2021年06月30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担保人何绪强名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21)芜湖市不动产权证第1117978号);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金石桥B7#楼1单元102室(不动产证号为:皖(2021)芜湖市不动产权证第1117977号);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金石桥B7#楼2单元104室(不动产权证第:皖(2021)芜湖市不动产证第1117979号)。上述房产因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暂缓评估拍卖申请书。本院暂不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9月2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09月27日对被执行人何宏来、俞宝娣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本院于2021年09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09月27日,本案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3.630469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其余债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宏来、俞宝娣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徐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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