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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13民终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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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3民终2012号
  • 案件名称

    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3民终2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广伟,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向阳路558号第2幢101-108室。法定代表人:陈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叶尧,该公司副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73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87元,退还宿迁市希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长  翟新权审判员  孙 笑审判员  钱 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沈飞耀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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