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平、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5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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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5693号案件名称
赵玉平、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赵玉平;祁永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5693号原告:赵玉平,女,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祁永生,男,汉族,1961年9月25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原告赵玉平诉被告祁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原、被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故本案应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员 庄玉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高 珊书 记 员 陈秋莹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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