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博与长春市祺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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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2837号案件名称
王松博与长春市祺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松博;长春市祺宸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2837号原告:王松博,男,1994年6月15日生,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长春市祺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郭祥博,经理。 原告王松博与被告长春市祺宸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松博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松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梦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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