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先昌、廖志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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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申4号案件名称
瞿先昌、廖志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瞿先昌;廖志刚;龙建辉;叶国怀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瞿先昌,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廖志刚,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龙建辉,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叶国怀,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再审申请人瞿先昌与被申请人廖志刚、龙建辉、叶国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赣032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瞿先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案件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少俊审 判 员 帅建民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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