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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先昌、廖志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赣0322民申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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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322民申4号
  • 案件名称

    瞿先昌、廖志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栗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瞿先昌;廖志刚;龙建辉;叶国怀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322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瞿先昌,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廖志刚,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龙建辉,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叶国怀,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再审申请人瞿先昌与被申请人廖志刚、龙建辉、叶国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赣0322民初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瞿先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案件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杜少俊审 判 员 帅建民审 判 员 易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江文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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