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彭水茂华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3民初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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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3民初510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彭水茂华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彭水茂华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3民初5102号 原告: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汉葭街道石嘴街金山广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676128629C。法定代表人:唐万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均,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彭水茂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乡马峰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68713468L。法定代表人:王博,该公司经理。被告: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新田乡马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500722065。法定代表人:张红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水茂华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两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石朝晶人民陪审员 王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小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丽琳 书 记 员 谢俊霞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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