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67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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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678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兴生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李兴生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678号之二移送执行部门:祁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兴生,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兴生罚金刑一案中,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兴生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本院缴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查控,经过上述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共373元至本院账户,并开具罚没收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祁东县人民法院(202)湘0426执678号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卫东审判员 周 虹审判员 李 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斌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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